案例一 张某1与南阳市某健身公司、王某某、张某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基本案情:
2014年,张某1与王某某、张某2共同出资设立南阳市某健身公司,登记股东为王某某一人。2015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某多次向张某1邮箱发送财务报表,张某1取得公司分红6次,且分红数额与王某某一致。后王某某拒绝向张某1分红,并于2020年在未与张某1商议情况下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为王某某占90%,张某2占10%。张某1要求确认股权,遂引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中虽未登记张某1为股东,但是工商登记没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仅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股东资格的确定不能仅以工商登记为准,需要结合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分红情况、参与公司管理经营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2015至2017年期间,王某某多次向张某1邮箱发送财务报表,表明张某1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期间张某1参与公司分红六次,结合三人在录音中认可三人都出资的事实。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张某1享有被告南阳市某健身公司的股权。
典型意义:
工商登记没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仅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股东资格的确定不能仅以工商登记为准,需要结合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分红情况、参与公司管理经营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法院综合案件事实,依法认定原告股东资格,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张某某与马某某、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
基本案情:
张某某在马某某所有的游泳馆上班,2019年,张某某与马某某、齐某某签订股份购买协议,双方约定将马某某所持有的南阳市某游泳健身公司3%的股份折价15万元出让给张某某。协议签订后张某某向齐某某账户中转入15万元股份购买款。2021年,张某某发现协议中南阳市某游泳健身公司并不未设立,张某某遂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是购买南阳市某游泳健身公司3%的股份,约定款项15万元,但该游泳健身公司并未设立。马某某、齐某某自认收到张某某15万元用到游泳馆经营当中,但既然约定的公司未设立,双方之间所签订的股份购买协议就无法继续履行也不可能继续履行。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份购买协议, 并要求二被告返还股份购买款。
典型意义:
投资者购买股权是为了取得公司股份、参与经营分红等,股权的转让需要公司已经设立。本案中,二被告虽然经营有游泳公司并将股权转让款用于公司经营,但协议中约定的公司并未设立,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法院依法解除股份购买协议,并判决二被告返还股份购买款依法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擦亮眼睛、审慎审查,避免落入投资陷阱。
案例三 梅某某与南阳某电气设备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基本案情:
梅某某曾就职于南阳某电气设备公司,梅某某在职期间以公司委托人名义与案外人公司签订两份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13900元。合同签订后梅某某领取了相应的奖金,但案外人公司至今未支付合同款。南阳某电气设备公司的销售计划及资金回收管理办法约定有货款回收逾期处罚制度。
2013年6月,南阳某电气设备公司向梅某某收取20万元,同年7月南阳某电气设备公司给梅某某出具N0026号股权证一份。此后,南阳某电气设备公司未向梅某某公布账目,也未将梅某某列入股东名单,且南阳某电气设备公司在2013年间并未进行增资,股东也未发生变更。南阳某电气设备公司辩称,双方约定在梅某某要回公司货款之前无权要求退还投资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阳某电气设备公司在2013年间并未进行增资,股东也未发生变更,梅某某并未通过原始取得的方式获得股东资格。南阳某电气设备公司向梅某某发放的股权证明有财务总管签字确认、董事长签名及加盖公司公章,该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南阳某电气设备公司同意梅某某入股的承诺。因南阳某电气设备公司未按照公司法关于增资的相关要求为梅某某办理入股登记事项,导致梅某某至今未取得股东资格。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南阳某电气设备公司以货款未收回为由不履行返还股金义务,无法律依据。法院作出判决:南阳某电气设备公司于十日内返还梅某某投资款20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投资者购买股权是为了取得公司股份、参与经营分红等,若无法实现上述目的,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退还投资款,公司不得以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事由为由不履行返还股金义务。本案中,被告公司不能履行让投资者入股的义务,反而以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事由为由不履行返还股金义务,明显违法。法院判决公司返还投资款,依法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史某某与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股权知情权纠纷
基本案情:
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11年设立,史某某于2017年通过受让取得公司13%股份。期间,史某某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并不了解,史某某向公司负责人请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遭到拒绝。遂产生本案纠纷。
另查明,2021年,高新法院向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发出《征询处置意见函》,其主要内容为该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8月冻结了史某某的股权,人民法院拟处置其股权时有无法律上的障碍,并告知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及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某持有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13%的股权比例,依法享有对公司管理、经营等运行状况的知情权,史某某股权虽被冻结,但并未丧失股东权利。现史某某请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理由正当。法院作出判决: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将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史某某查阅、复制。
典型意义: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产使用情况,投资人股东虽暂被冻结,但并未丧失股东权利。本案判决依法保障了股东知情权,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规范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杜明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