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驾驶电动车撞上停靠路边加水车辆,不幸身亡。驾驶者、经营者、车主该如何担责?5月18日上午,淅川县人民法院上集法庭法官来到案发地九重镇王庄村,此案主审法官、上集法庭庭长马华强对这起在当地影响较大的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现场开庭,并当庭宣判。
1月17日上午,14周岁的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与尹某停放在道路旁,在尚某经营的加水店正在为车辆加水时相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尹某与尚某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查尹某车辆登记在西峡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并在某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由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尹某、尚某、某汽车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等4名被告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39806.2元。
“加一次水赚三五块钱,这代价也太大了!娃子刚刚长大就没有了,父母得多“伤心”啊!”在庭审现场,旁听群众摇头叹息道,“占道经营不可取呀!”
“我未经许可违法占道经营属实,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目前老伴又重病在身,家庭困难,没有支付能力,请求保险公司能够先予支付,我随后慢慢偿还。”65岁的尚某说。
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方便案件执行。经过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认为原告方承担60%,被告方承担40%的责任为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等共计400883.6元,并支付被告尹某垫付款26145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就被告尚某应承担的责任部分进行追偿。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马华强针对该案向旁听群众进行现场普法教育。
法官说法
此案有二个典型特点需要引起重视:一是近年来,因未成年人违法驾驶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引发的事故层出不穷,引发的惨痛教训极为深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须年满18周岁。本案中的王某尚未成年,未达到电动车的准驾年龄就骑车上路,又佩戴头盔,是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重要原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辨认与控制能力较弱,缺乏基本的驾驶常识与技能,驾驶电动车遇到突发状况,难以做出正确判断处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而家长放任孩子在未达到准驾年龄的情况下骑车上路,反映出家庭安全教育的缺失。作为家长应尽到监护义务,不但要关心孩子们的生活、学习,也要更加关注孩子们的安全,尽到监护责任,履行好教育和监护责任,教育未成年子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不得违规、违法驾驶各类车辆,重视交通安全。
二是本案中尹某驾驶机动车因加水在道路上停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加水店主尚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酿成悲剧,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因此,二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但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就被告尚德吉应承担的责任部分进行追偿。应该说尚某违法占道经营导致交通事故损失惨重,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视,做到合法合规经营。(杜明 张长海 马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