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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法院:原告在庭审中录音 依法被责令具结悔过

镇平县法院:原告在庭审中录音 依法被责令具结悔过
2022-05-24 15:57:03 来源:中华网河南

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法庭对在庭审过程中进行录音的原告南阳某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依法进行了训诫,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原告南阳某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里,在案件庭审前,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独任审判员姜贇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用录音笔私自录音,随即宣布休庭,要求李某交出录音笔,并依法予以没收并对其进行了训诫,告知其私自录音录像干扰了正常司法秩序,是属于违反了法庭纪律的违法行为。在姜贇法官的批评教育下,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及其危害,书写了悔过书,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做出此类违法行为。

在此法官提醒:法庭纪律直接代表着法律和司法公正的庄严形象,私自录音不但扰乱法庭秩序,会干扰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也会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公然挑战。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义务严格遵守《人民法庭规则》。当事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像不仅对保护其合法权益无益,反而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杜明 王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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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