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和家庭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为切实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西峡县人民法院特发布关于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期立足少年审判工作,引导公众更好地理解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刑事法律规定和精神实质,提高广大未成年人及家长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关心与重视,让守望成为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案例一: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河南省西峡县某教育机构后院内,因其儿子与被害人小果发生争吵,王某便对小果实施殴打,造成小果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西峡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小果脑挫裂伤属轻伤一级,颅骨多发骨折属轻伤二级,右侧颧骨骨折属轻伤二级。2021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王某先后赔付了被害人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9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
【审理情况】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殴打一名不满十四周岁儿童,造成被害人身体三处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身体健康权是我们每个人都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本案中,王某作为成年家长,没有给子女作出正确的行为引导,使用“以牙还牙”的粗鲁方式殴打一名未满14周岁的孩子,给未成年人身心均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案的审理有助于引导广大家长树立良好的行为观、价值观和教育理念,做到以身作则,保护未成年人群体的身心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发生。
案例二:尚某犯抢劫、盗窃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尚某(16岁)提议物色对象实施殴打抢钱,并伙同郑某(已不起诉)、何某(已不起诉)、刘某(另案处理)行至南阳市卫校东边桥上时,将被害人罗某、张某、杨某带至卧龙医院桥头河堤亭子里。尚某、郑某、何某对罗某、张某、杨某实施殴打,从杨某身上抢走10元现金和一盒雪莲香烟;从罗某身上抢走一个白色充电宝(鉴定价值30元)。被告人尚某于2021年5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车站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监视居住。后,2021年9月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尚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田某(15岁)、张某甲(15岁)、张某乙(15岁)一起乘坐出租车,于次日凌晨2时许,窜至西峡县城,至凌晨4时许,该五人在西峡多处使用破窗锤砸车玻璃的方式,共计盗取2万余元现金,茅台酒及香烟若干。损毁车玻璃等财物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在2021年9月3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163元。被告人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退赔人民币7000元,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同案人李某家属退赔人民币20000元,张某甲、张某乙家属各退赔人民币10000元。
【审理情况】
西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私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其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采取砸车玻璃的方式,进入到车内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抢劫和盗窃的现金已返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尚某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情节恶劣,综合考量,遂判决被告人尚某犯抢劫罪和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尚某父亲在外务工,其母亲在家照顾尚某及年幼的弟弟,尚某本人初中刚毕业,因其年龄小、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父母疏于对其教育和管理从而铸成大错。经过法庭教育,尚某认罪悔罪。未成年人身心处于不断发育时期,心智不稳定,易受外界干扰,而家庭监护关爱的缺失、极易造成厌学辍学闲散,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本案的审理希望警醒广大父母在工作之余也要多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与学校、社会力量携手,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作为青少年更要珍惜美好的青春时光,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积极进取的学习态度,成为优秀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国家的栋梁之才。
案例三:田某、赵某、曹某犯寻衅滋事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夜12时许,在南阳市西峡县某小区附近,被告人田某(17岁)、曹某(19岁),同案人杜某(未到案),与被害人余某、候某、董某、王某、熊某发生争执,杜某、田某、曹某对五名被害人实施殴打,后杜某电话联系赵某(19岁)过来帮忙,赵某、同案人崔某(另案处理)、同案人王某杰(另案处理)到场后,伙同杜某、田某、曹某继续对五名被害人实施殴打。后被害人报警,杜某等人逃离现场。经西峡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余某、候某、董某、王某均身体受损构成轻伤二级或轻微伤、熊某身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田某、赵某、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赔偿了被害人余某、候某、董某、王某、熊某五人共计6万元,并取得了谅解。受害人余某、候某、董某、王某、熊某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田某、赵某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审理情况】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赵某、曹某无故殴打他人,并造成多人轻伤及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赵某、曹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田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出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应当予以支持,未产生或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支持。综合考量,遂判决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责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某、赵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3万余元、候某1.1万余元、余某2.2万余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西峡法院长期以来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联合相关部门,致力于关爱呵护少年成长,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封存轻罪犯罪记录、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开展司法救助等,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着重预防其再次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田某系未成年人,因其父亲在外地工作,田某跟随服刑后的哥哥生活,初一辍学回家,因其父母对其关怀不够,缺乏有效的监护和管教,让年幼的孩子过早进入社会,加之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主见,从而滑落犯罪的深渊。经法庭对田某进行教育疏导后,田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表示将积极纠错,服刑改造。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提醒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律教育,防止未成年人误入歧途。
案例四:史某、汪某犯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1、2020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史某(16岁)组织被告人汪某(18岁),同案人山某(另案处理)等人将收集来的微信号提供给上线“卤蛋”等人用于诈骗犯罪,并从中收取介绍费获利。经查截止案发史某非法获利6000元,汪某非法获利13395元。
2020年11月26日,被害人陶某与微信好友M聊天,对方让陶某下载某APP进行刷单返现,当日陶某被骗34855元,经查该M微信账号由马某(另案处理)提供,由汪某收集,由史某提供给上线使用。
2020年11月5日晚,被害人周某与微信好友W聊天,对方让周某下载某APP刷单,之后周某被骗33103元,经查该W微信账号由王某琳(另案处理)提供,由山某收集,由史某提供给上线使用。
2、2021年2月份,被告人史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将朱某(另案处理)农商银行卡提供给李某(另案处理)使用,为李某提供转账服务。2021年2月22日被害人陈某通过某APP刷单返现被骗7277元,其中两笔资金共计1823元在陈某返现时由朱某银行卡转入。
3、2021年5月份,被告人史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通过山某(另案处理)将王某琳(另案处理)工商银行账号提供给其上线使用。同月,被害人方某在网上刷单被骗6600元,其中500被骗资金在2021年5月11日由方某账户转账到王某琳账户内。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史某、汪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史某向公安机关退赃6000元,被告人汪某向公安机关退赃13395元,并退赔陶某5000元,取得了陶某的谅解。
【审理情况】
被告人史某、汪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微信账号,为其实施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史某、汪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综合考量,遂判决:一、被告人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三、责令被告人史某、汪某退赔被害人陶某人民币29855元;责令被告人史某于退赔周某人民币33103元、陈某1823元、方某500元。四、对被告人史某、汪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133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的高科技犯罪逐渐增多。未成年人由于认识有限,很可能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了解到两名被告人目前仍在学校就读,因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缺乏准确判断,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主审法官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深入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特别注重与其思想和情感交流,帮助其正视事实、坦诚相对。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表示今后一定好好学习,掌握一技之长,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不辜负法庭和家长对自己的教育。通过本案例,有助于让未成年人对各种新型犯罪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杜明 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