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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法院在“六一”前夕再次发出《家庭教育令》

南召县法院在“六一”前夕再次发出《家庭教育令》
2022-06-01 18:13:17 来源:中华网河南

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南召县人民法院在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一审宣判后,为涉案未成年人送出一份特殊“礼物”——向涉案未成年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他们履行监护责任和家庭教育的行为,陪伴孩子健康成长。

2021年5月18日晚上至5月19日凌晨期间,未成年被告人雷某某、孙某某等人来到南召县某镇某网吧,见到正在上网的未成年被害人惠某某、张某某等人。后雷某某等人经预谋,以要求惠某某带领其找人为由将惠某某等人带至偏远僻静处实施殴打,并将惠某某的一部手机抢走并出售。

南召县法院在“六一”前夕再次发出《家庭教育令》

南召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了解到,雷某某等几名未成年被告人,或属留守孩子,或遭遇过父母离异,他们之所以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与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疏于管教,与其被“隔代抚养”“娇生惯养”有很大关系。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委托代为照护未成年子女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限制,甚至有无正当理由不得委托的禁止性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长期委托他人照护自己的孩子,主观上忽视了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育形成负面影响,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的行为,依法应予纠正。

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责任和家庭教育的行为,该案一审宣判后,南召法院史洪举法官对该案这几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向他们发出了《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提醒监护人,如若义务履行人违反下发的《家庭教育令》中的相关内容,法院将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

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父母们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新时代。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令》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利于督促父母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杜明 张振丽)

标签: 南召县法院 六一 前夕 再次 发出 家庭教育令

(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