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应尽的法定义务。6月1日,桐柏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被赡养人高某已是70岁高龄,共育有三个子女且均已成年,在老伴去世后由于高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体弱多病,需要子女赡养照顾,且老人没有收入来源。因三个子女在赡养费上意见不合,有的说没有经济能力,有的说没时间,无奈之下,高某一纸诉状将三个子女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张焜意识到如果只是简单判决,赡养问题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反而势必会增加家人之间的怨气及矛盾。于是他决定在庭审中转换思路,通过亲情感化、情理劝导的方式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来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法官2个小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地悉心调解,高某的三名子女就老人今后的居住、生活等各方面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三被告自6月1日起轮流赡养原告,轮流期限为4个月,原告随三被告期间所需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由随其生活的被告之一承担,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杜明 李维维 杨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