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原告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历经近三个月,在镇平县人民法院晁陂法庭主持调解五次的情况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获得双方当事人及律师的一致称赞。
3月17日,镇平县法院受理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员额法官刘香勇承办该案件后,立即通知被告应诉。被告积极到庭应诉,并告诉承办人,本案原告与案外人贺某某系合伙关系,本案的欠条属实,但贺某某从被告处多次拿走多件玉货,贺某某未付款也没有给被告出具任何手续,如果单凭证据,被告败诉无疑,希望法庭从中调解,让原告从中斡旋,让贺某某返还玉货,以挽回部分损失。
3月30日,刘法官通知原、被告到晁陂法庭进行第一次调解,双方各自陈述意见,原告对被告的处境也表示同情,但表示被告拖欠自己的款项太久,希望被告尽快偿还欠款。刘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本案不能一判了之,如果就案审案,被告可能因此遭受巨大损失,遂将被告陈述的贺某某的情况和原告进行核实,希望原告可以协助被告追回部分玉货,原告认为贺某某与被告之间的交易与自己无关,但可以将原告的意思转达给贺某某,并协助原告要回部分玉货。经协调,4月12日,原告将6块和田玉原石交付给被告;4月28日,被告从贺某某处取回玉石籽料10个;5月18日,被告从贺某某处取回玉石籽料10个。6月7日,被告早早来到法庭,首先向法庭表示感谢,认为在法庭的努力下,被告已挽回损失20余万元,也表示愿意和原告协商解决涉案款项,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对刘法官的办案风格和效率称赞不已。(杜明 王崇 杨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