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对方是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5000元。经查证,被告人张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光大银行卡共计为赌博平台提供充值119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5000元,并补偿被害人损失 10000 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对方是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主动补偿受害人损失,得到谅解,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内乡法院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信息网络环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杜明 郭贝 师红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