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现胜诉人权益的兑现,切实保障民生,解决人民群众最急难愁盼的现实问题,2022年7月1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凌晨5点30分,该院警灯闪烁,警笛长鸣,全体执行干警集结就位、整装待发。随着执行局负责人崔炯一声号令,执行干警兵分多路奔赴执行现场。
案例一:
6点15分,执行干警将刚出家门的郭某某拘传至卧龙区法院。据了解,柳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3月11日,新泷公司向柳某某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柳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因该公司注销,由股东郭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郭某某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宋晓凌通过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郭某某,由于种种原因,郭某某一直杳无音信,案件一时陷入僵局。随后,宋晓凌告知柳某某一方面要留意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另一方面要多方打听被执行人的位置信息。2022年6月30日晚,宋晓凌接到申请执行人柳某某的电话,称找到被执行人郭某某的线索。7月1日早上6点15分,执行干警来到位于中州西路的某小区,在小区门口将刚出家门的郭某某拘传至法院。在法院,面对执行干警,郭某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宋晓凌积极做郭某某的工作,在反复劝说无效后,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案例二:
王某某与南阳市某运务公司一案,王某某在南阳市某运务公司成立时入股10000元,成为该公司股东,因该公司拒不将王某某出资信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办理变更登记,王某某诉至法院。因南阳市某运务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宋治国积极约谈被执行人公司法人卫某某,但其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法官见面,此后,宋治国通过电话约谈的形式多次做卫某某的思想工作,希望通过释法明理,卫某某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承担责任,同时也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经过执行干警宋治国推心置腹的劝说,卫某某的态度明显转变,主动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王某某15万元,王某某放弃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此次集中执行,共拘传被执行人26人,传唤5人,腾房2处,执行和解19案,执行完毕7案,拘留5人,执行到位款项205万余元。下一步,卧龙区法院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震慑被执行人,通过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断提升执行效率,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明 魏锞 张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