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想来支付一下孩子的抚养费,请你们尽快解除对我的失信、限高措施!”2022年7月5日,被执行人赵某主动联系新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表示要履行法律义务。之后,被执行人赵某如约来到新野法院,将32000元抚养费交给了申请执行人罗某。
2020年,赵某与罗某因经常吵架、感情不和向新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赵某与罗某离婚,小孩由罗某抚养,赵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自2016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的抚养费23350元,并自2020年12月10日起按每月500元支付抚养费至小孩年满18周岁。判决书生效后,赵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便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赵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担心自己的失信行为会对子女入学、日常生活及发展前途产生不利影响,再加上执行干警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赵某最终同意支付抚养费,该案顺利执结。(杜明 程童雨 刘阳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