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事我们很后悔,以前忙于生计,确实对他管教太少,一天到晚和哪些人混 在一起都不知道,我们以后一定承担起教育责任……”7月6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家属进行判后回访,并对长期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定监护人发出本院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当事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带娃。
该案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伙同他人于2021年8月24日及8月27日持械聚众斗殴,造成4人轻微伤,财物各项损失总价值7913元。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结合其犯罪情节、一贯表现,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有期徒刑二年。
在审理该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通过对被告人的成长及生活轨迹进行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的父母日常忙于生计,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长期疏于管理引导,放任其自行发展,对孩子结交不良少年未及时察觉和制止,忽视思想道德教育,致其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据此,社旗法院向文某甲、文某乙父母正式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对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予以纠正,使其正确认识到家庭教育的失职,督促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重视家庭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承办法官闫宗淼表示,家庭教育既是“家事”,更是“国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标志着“依法带娃”的时代全面来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避免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保障未成年人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杜明 焦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