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的利益得到了维护,企业生产得到了保障,法院可真是给我们帮了大忙……”7月6日,桐柏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桐柏县某乡镇负责人在案件调解后激动地说道。
2010年,桐柏县某镇管辖的村民小组与某矿业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由该矿业公司使用该组的荒山、荒地、菜园地、及竹林地,双方对各类土地的亩数及使用费作了相应约定,并约定就使用竹林地一项的价格为4万元,在合同期内每年补偿该组5000元。合同签订后,该矿业公司陆续进行了建设,但因多种原因,公司至今未正常运作生产。合同中约定的款项未支付完毕,多次协商无果后,村民小组将矿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返还土地,支付补偿款并将土地、河道修复,将固定建筑拆除。
桐柏县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刘笑寒认为,案件涉及基层村民小组,如果一判了之,不利于基层稳定,同时也挫伤了企业投资发展的积极性。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结合农村土地案件的特点和营商环境工作的需要,刘笑寒多次召集由镇、村、组三级领导和村民代表、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在法官释法析理的基础上,让村民代表提诉求,让公司代表作回应,各方积极介入,并在法官的引导下形成解决方案。
经过法官不厌其烦,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出具了调解书。双方约定部分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荒地及竹林地退还该组,已建成建筑如出租由原被告各得50%租金,公司现场履行了合同期内的竹林地补偿款,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愿予以放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供稿:桐柏县法院 刘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