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感谢法院了,这么快帮我讨回了公道……”7月15日,当事人周某在拿到赔偿款后,激动地说到。
2022年7月5日,周某在桐柏县某超市购买25公斤装的大米4袋,合计550元。购买后周某发现该品牌大米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而保质期为6个月,4袋大米显然已过保质期。于是他找到超市方理论,并要求以原价的10倍赔偿损失及购物款550元。双方协商无果后,周某将超市诉至法院。
桐柏县法院受理案件后,诉前调解法官指派多元解纷工作室调解员李老师进行调解。李老师释法明理,耐心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超市表示因为工作人员失误,导致过期的大米没有及时下架,愿意赔偿周某损失。最终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周某与超市方代表达成调解意见,超市方赔偿周某损失3550元,纠纷圆满解决。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杜明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