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梅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二男三女,2006年3月梅某病故,2021年7月王某病故。王某病故前一直在小儿子王某甲家居住,由王某甲负责供养、照顾父亲的衣食住行。2014年8月,父亲王某立下遗嘱,明确表示由王某甲办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事宜,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领取。王某去世后,因协商分配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发生争议,长子王某乙不愿在领取抚恤金的相关文件上签字,导致无法领取抚恤金,王某甲及其三个姐姐共同将王某乙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去世后国家补助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归王某甲所有。
调解过程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据理力争,各持己见。被告王某乙承认自己对父亲的照顾较少,但认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自己有权利争取属于自己的一份。四名原告认为,王某乙在父亲生前很少去看望和照顾,丧葬费全是小儿子王某甲出的,他既没出钱也没出力,且父亲在生前已写好遗嘱,明确表示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全部归原告王某甲,被告不应分配抚恤金、丧葬补助金。
承办法官见双方争吵不断、局面混乱,立即停止双方的争论,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在调解室单独对四名原告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表示很理解他们的诉求,同时明确告知抚恤金确实不属于遗产,并向其详细解释清楚原因、提出合理建议,原告的情绪渐渐稳定下来,对法官提出的分配方案表示赞同。随后,法官再次通过“面对面”方式对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也同意了抚恤金分配方案。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某的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补助金由原告王某甲负责到有关部门领取,其中抚恤金的60%归原告王某甲所有,下余的40%由原告王某甲分别支付三个姐姐和被告王某乙各10%;扣除丧葬补助金5000元后原告王某甲支付父亲死后的丧葬费370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60%,三个姐姐和被告王某乙各支付王某甲3700元。
法官说法
遗产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存在或者确定必然获得的财产,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的特殊财产,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等不属于遗产。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抚恤金不是遗产。那么,抚恤金应如何分配呢?
死者近亲属对抚恤金性质的补偿费不享有继承权。具有抚恤金性质的补偿费用,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给予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近亲属的经济补偿,也包含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虽不是遗产,但具有遗产属性,可以比照遗产继承方式分割。需要注意的是,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均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杜明 赵晓东 杨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