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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发“令” ——邓州市法院再发《家庭教育令》

为爱发“令” ——邓州市法院再发《家庭教育令》
2022-08-17 10:49:00 来源:中华网河南

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桑庄法庭承办法官金莉莎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向一对未成年兄弟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正确全面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案件回顾

栗某与肖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曾于2017年-2022年期间起诉过离婚。在最近的一次离婚诉讼中,法院查明: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二人结婚后生育有两个孩子(肖某甲、肖某乙)现尚未成年,并均存在智力残疾,无独立的生活能力,需要更多的关心和照料。但2017年栗某与丈夫肖某发生矛盾后便离家生活,期间既未照顾过两个孩子,也未在经济上予以补偿。该案经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互不支付抚养费等。

适时发出家庭教育令

基于两个孩子的特殊情况,且父母在抚养两个孩子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为了两个孩子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以后的生活陷入没有安全保障的境地,2022年7月底,法官在制作离婚判决书的同时,还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原被告制作了“专属”纠正令——《家庭教育令》,要求栗某、肖某多关注两个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及时关注孩子的身体健康和情绪引导,并要求二人与其直接抚养的孩子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法官提醒

法律规定,即使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也不能免除,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作为父母仅仅履行抚养义务是不够的,还需要注重家庭教育,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其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令》它不仅仅是给不称职的父母敲响警钟,更是给予父母一次改过的机会,目的在于唤醒父母的主体责任意识,使其尽到主体责任,警示和教育监护人要“依法带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杜明 朱小旭 冯紫杨)

标签: 邓州 法院 家庭教育令

(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