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经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盛湾法庭依法判决后,在法庭判后再释法的努力下,当事人自觉到法院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
石某不幸因病身亡后,生前房屋由父母占有居住,妻子潘某辛苦照料年幼的女儿。就石某生前房产得继承以及装修欠款问题,潘某多次与公婆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淅川法院。
经审理,争议房产并没有产权证,亦无法证明为石某的个人财产,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为石某与父母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石某父母与妻女均享有继承权,由石某父母将潘某及女儿的继承份额折价45000元给付。
判决后,盛湾法庭庭长万华锋再次进行判后答疑,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经过努力,二被告及时到法院履行了判决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杜明 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