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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化纠纷 司法为民助营商——南阳市卧龙区法院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调解化纠纷 司法为民助营商——南阳市卧龙区法院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诉讼案件
2022-09-02 20:42:00 来源:中华网河南

2020年11月,某商贸公司年产1000吨PE管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即投入生产使用,某环境保护局对某商贸公司立案调查。2020年12月,某商贸公司年产1000吨PE管生产项目取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某环保局于2021年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某商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某商贸公司作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决定。某商贸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

立案后,该案被分配到行政审判庭员额法官刘小宁手中。刘小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判断在某环保局对某商贸公司检查期间,某商贸公司处于生产调试的可能性较大,且该公司在整改期间即取得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属于违法行为比较轻微且及时纠正的情形。考虑到某商贸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过高的罚款数额会增加企业负担,令企业后续的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属于可以调解的行政诉讼类型,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

调解过程中,刘小宁多次向双方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某商贸公司认识到即使生产调试也应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最终,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变更了对公司的处罚数额,某商贸公司主动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该案最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行政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凸显了法律的教育目的,增加了行政执法的温度,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同时,保护了某商贸公司作为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刘小宁说: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但书条款规定了几项例外:“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该案属于可以调解的案件,也是卧龙区法院运用行政协调解手段化解行政纠纷、采用调解方式审理行政案件的首次尝试,从案件的效果看,行政机关考虑企业的后续经营,给予企业大力支持,企业也按照调解积极主动的履行了罚款,得到了“双赢”的结果,获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杜明 丁清玲 刘小宁)

标签: 南阳 卧龙 法院 首例 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