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市某太阳能照明公司的业务员小夏来到西峡县法院丁河法庭,如期拿到杨某送来的4万余元现金,并向庭长任超道谢,至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8年5月,杨某与该太阳能照明公司签订《路灯产品购销合同》,合计货款11万余元,杨某在支付7万元货款后,下欠4万余元一直未付。丁河法庭受理该案后,经过法官多方努力,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明确的偿付数额及还款期限。
八月下旬,该案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法官便提前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了解款项履行情况,并向杨某告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杨某尽快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在法官的提醒督促下,杨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动到法庭履行了调解协议,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考虑到许多案件当事人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达成调解协议后,服从判决并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为不愿与对方当事人过多接触,也不知该如何履行义务,或是担心私自给对方付款不算履行义务,导致一拖再拖,甚至被申请强制执行,又引发更多的矛盾。
因此,丁河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立审执”一体化工作优势,将审判职能向后延伸,重视案件判决后的督促履行工作,对服判息诉的案件当事人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让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得到快速兑现,减轻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杜明 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