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对于人来说不仅是一个安身立命之所,更是一个心灵的栖息之地。李某经亲戚介绍从亲戚的亲戚处购买安置房一套,本想可以享受“亲情价”,谁知“远亲不如近邻”,经过“层层加码”,最后李某不仅多付三万余元,房子也未能按照约定交付。
原告李某经陆某介绍在裴某、叶某处购买安置房一套并取得安置意向书(裴某、叶某系夫妻关系),在随后当地政府安置审核中发现房主信息申报不实,存在不能获得安置房的情形。该安置意向书的房主也不是裴某、叶某,意向书是裴某、叶某和陆某从别处经两次转买而来。多年来李某既无法获得安置房也不能要回购房款,内心备受煎熬,遂将裴某、叶某和介绍人陆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裴某、叶某、陆某互为亲戚关系,2012年,李某经陆某介绍在裴某、叶某处购买安置房一套并签订房屋购买协议、安置意向书A,陆某作为中间人收取了24.7万元房款,且其中24.4万元购房款是李某直接存入陆某银行卡中。不久裴某、叶某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收回安置意向书A。后陆某又把另一套房的安置意向书B交给李某作为替换,2012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也领取了该房子的部分安置过渡费。
法官叶俊凡在查明事实后,进一步深挖细查,了解到安置意向书B是陆某以22.95万元从崔某处购买的,崔某是以21.6万元从刘某处购买的。且陆某从崔某处购买房屋的一万余元差价由裴某、叶某和陆某作为介绍费平分,李某并不知情。考虑到案情复杂,牵扯到两份合同和多个当事人,法官在庭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还追加了崔某、刘某作为被告。
为查明法律关系和交易详情,避免连环追偿,降低办案周期和成本,保护五方当事人权益,法官叶俊凡通过开庭边审理边引导,采用倒排办案法,即合同签订从上往下查,履行义务和付款情况从后往前查,环环相扣引导当事人说出实情,让当事人没有回旋余地,同时也消除了李某担心陆某说24.4万元购房款是自己的钱的顾虑。
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四被告均认识到自身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官又做原告思想工作,最终五方均表示同意调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返还21.6万元购房款给李某,李某向刘某返还前期已领取的拆迁过渡安置费;崔某向李某返还1.35万元;被告裴某、叶某、陆某向原告李某返还1.45万元;通过前述调解协议,该案涉及的转让协议效力全部解除;案件受理费3502元由原告李某负担50%,被告裴某、叶某、陆某负担50%。
案件通过调解最终得到圆满处理,李某一颗悬着的心也随着多年纠纷尘埃落定而放了下来。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适时追加被告,融情于理、阐明利害,充分考虑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缩短了办案周期,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杜明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