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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法院:工地受伤索赔未果 巡回开庭调解履行

淅川县法院:工地受伤索赔未果 巡回开庭调解履行
2022-10-11 16:05:06 来源:中华网河南

淅川县法院:工地受伤索赔未果 巡回开庭调解履行

10月10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九重法庭法官将审判庭搬到张河村广场,巡回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邀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张河村党支部书记张家祥以及部分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被告王某承揽刘某的建房工程,原告高某经人介绍,在建房工程中务工。2021年10月,浇顶施工中出现房屋坍塌,高某受伤,住院治疗后却一直未得到赔偿,于是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九重法庭庭长张玉峰主持为原被告进行调解,在法官的沟通以及耐心释法下,承包人、房主等三名被告逐渐意识到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张家祥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原被告之间达成协议,当庭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履行了6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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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辖区提供劳务者数量较多,为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张玉峰就案件中的责任划分依据展开详细讲解,为前来旁听的群众上了一堂实用的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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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我们张河村,乡镇里还有不少群众也在各处务工,通过开展巡回和讲解责任划分,大家不仅能强化责任意识,更重要的是能够深化安全意识,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样的普法非常有意义。”张家祥这样说道。(杜明 朱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受劳务方未尽管理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审查要点:

1.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2.是否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3.是否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4.是否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提供劳务者的违规违章或者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提供劳务者未尽自身注意义务的审查要点:

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提供劳动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对行为方式的选择,对劳动安全条件的放弃或漠视,即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注意程度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此类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对自身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如果提供劳务者已经尽到一般人通常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则不能认定其具有过错而减轻接受劳务方的责任。

标签: 淅川 法院 工地 受伤 索赔 未果 巡回 开庭 调解 履行

(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