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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法院:为牟利打4万余次电话引求职者落入“诈骗网”终获刑罚

新野县法院:为牟利打4万余次电话引求职者落入“诈骗网”终获刑罚
2022-10-18 17:30:35 来源:中华网河南

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上游犯罪分子传授的话术,冒充客服拨打电话,诱骗他人加入上游犯罪分子的QQ群,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21年以来,被告人张某通过上线获取求职者信息,纠集被告人某、赵某、李某等人,冒充客服工作人员给求职者打电话,诱使求职者添加诈骗分子的QQ号码,每成功添加一人,张某收到上线30元报酬,根据添加的QQ号码数量,被告人张某向下线支付报酬。被告人张某通过自己和下线累计拨打诈骗电话达4万余次。经查,被害人庞某接到某的电话,根据电话指示添加客服QQ号码,后该客服诱导庞某进行刷单,庞某累计被诈骗17520元。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协助抓获同案犯李某。

新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拨打电话的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系犯罪未遂、从犯、立功和认罪认罚态度,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被告人拉人进群都是有利可图的,而且每拉进群一人就能获得20-30元的报酬。在整个诈骗过程中,拉人进群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冒充客服并利用话术将被害人拉入诈骗群,由专业的行骗人员进行诈骗,就是引流群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犯罪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作为普通群众,我们一定要提升明辨是非的能力,要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不可为的。如果明知把别人拉入群,可能会导致他人上当受骗,但依旧为了非法利益去做,那就是诈骗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情节比较严重,最终将以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同时,广大市民朋友还需增强反诈意识,提升反诈能力,及时在手机上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时刻做到“五个不要”:不要轻信不明对象及可疑信息;不要因贪小利而受违法短信息的诱惑;不要拨打短信息中的陌生电话;不要向陌生人汇款、转账;不要泄露个人信息,特别是银行卡信息。

(供稿:新野县人民法院 王香菊 赵晓东)

标签: 新野 法院 牟利 电话 求职者 诈骗网 终获 刑罚

(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