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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法院:转移存款逃避执行被判刑!

唐河县法院:转移存款逃避执行被判刑!
2022-11-07 12:13:00 来源:中华网河南

执行过程中拒绝申报财产,故意将财产转移至他人银行卡内,抗拒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最终构成刑事犯罪。近日,被执行人刘某涛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20年5月,郑某华与刘某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民事终审判决,判令被告刘某涛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郑某华借款本金309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涛未主动履行,原告郑某华于2020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刘某涛名下的一处房产,并将160万元执行款支付申请人郑某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涛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唐河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账户均有流水,总金额达130万元。唐河县法院随即将掌握的线索移交至唐河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受理立案后查实:被执行人刘某涛为隐藏、转移财产,于2022年3月将其名下的50000元存入其父亲农村信用社账户内,2022年1月至6月多次将82398元存入其弟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县公安局果断将刘某涛转移的132398元财产冻结。2022年7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涛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22年8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唐河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涛转移、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涛罪名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公安机关在本案侦察阶段冻结刘某涛存于其父和其弟名下银行账户内的132398元,划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郑某华,用于偿还刘某涛欠郑某华的债务。

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执行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名下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供稿:杨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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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