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4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强迫交易案进行公开宣判。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唐河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唐河县祁仪镇筹建光伏项目升压站。在按约定将占地补偿费用发放给相关村民后,2020年12月27日,项目施工方河南某电气有限公司进驻许河村开工建设,该村组长张某敏闻讯,电话联系王某甫、王某国、张某洋及被告人张某龙商议,以该工程占用本村土地,需要让村民干工程为由,恶意阻拦施工车辆进场,导致无法继续施工。为顺利施工,河南某电气公司经理被迫同意将石头、沙供应和砌石头等工程高价交给张某敏、王某甫、王某国。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龙因未承揽到工程,又到工地现场阻拦施工,经王某甫协调,让张某龙监督砌石头,每天工资200元,被告人张某龙共获利4400元。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2月22日,河南某电气公司支付砂石款、人工费等共计361598元,由于价格过高比平时要多支出5万余元,张某敏等三人各获利1万元。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龙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但被告人张某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审理阶段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龙当庭表示不上诉。该案其余4名涉案人员张某敏、王某甫、王某国、张某洋均已在2021年8月30日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的刑罚。
在该起强迫交易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唐河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积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供稿: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