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机动车,否则以身试法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案情经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5日,被告人白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VDW*** 号小型汽车,从内乡县左岸皇朝东门出发,沿内乡县滨河西路行驶至老桥头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北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某血液中乙醇含量 105.52mg/100ml。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危险驾驶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语: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一定造成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后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醉酒驾驶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是一种对自己、家庭和社会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望司机朋友切勿醉酒驾驶。(杜明 刘学 郭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