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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法院:猫“串门”遇险受惊吓 咬伤邻居起纠纷

邓州市法院:猫“串门”遇险受惊吓 咬伤邻居起纠纷
2022-11-18 10:17:00 来源:中华网河南

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孟楼法庭审结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的一天,原告周某坐在家里正与别人聊天,被告熊某家的小猫又悄无声息地来到家里“串门”,当小猫蹿至原告家房门后时,“呯”的一声被原告放在门后的老鼠夹夹住,被夹住的小猫发出嘶吼声,原告听到猫的叫声后,遂过去察看情况,因为靠的太近,不慎被惊吓的小猫扑到了腿上,小猫还在原告小腿处进行抓咬,致使原告小腿受伤。原告随后到医院进行治疗。后原告找被告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时,双方发生纠纷,为此还惊动了当地的派出所和司法所,虽经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9月,原告诉至邓州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邓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熊某家饲养的猫跑到原告周某家中,猫被老鼠夹子夹住后咬伤、抓伤原告周某,被告熊某作为猫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原告周某在猫被老鼠夹子夹住正在狂躁时,未采取避让或者其他安全应对措施,而是急于去关门察看,且凑近正在发狂的猫导致被猫咬伤、抓伤,也存在较大过失,故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酌定由被告熊某承担70%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合理损失 2800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熊某作为猫的饲养人,没能尽到对饲养的猫的管理责任,放任猫经常到原告家,致使发生本次猫伤人的事故,同时原告在事故中也存在较大过失,故可减轻被告的责任。

承办法官黄忠提醒

饲养动物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但前提是合规饲养、合理约束,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普通民众也应注意自身安全,不对饲养动物做出足以诱发其危险性的挑逗等行为,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自己或他人身体、财产上的损害。(杜明 朱小旭 何川)

标签: 邓州市法院 饲养动物 咬伤邻居 纠纷

(责任编辑:王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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