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淅川法院民一庭袁松团队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债务加入”的新增规定,对一起债务加入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并收到了上诉人焦某送来一面书写着"尊重事实,依法办案”的锦旗,金灿灿的大字凝聚着上诉人对法官严谨细致工作作风及司法为民工作态度的由衷感谢和真诚肯定。
2017年焦某购买案外人李某一套房屋,在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发现李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后原告要求返还已付的购房款。李某给原告出具了21万元的借条。原告在再次催要该款项时,被告王某作为李某的朋友在该借条中借款人之后署名。后李某诈骗罪案发被西峡法院判处刑罚,并被判令退赔已付购房款。涉及退赔部分进入执行后未果。原告遂要求债务加入人王某履行付款义务,王某拒绝履行,原告遂将被告王某诉至淅川法院。
承办法官袁松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该案涉及民法典实施后新增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且涉及与已生效刑事案件认定事实重合,处理不当将引发诸多问题。便带领团队在查阅大量法律条文、征求多位老同志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主动到西峡法院详细查阅相关刑事卷宗,梳理证据后及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了上诉,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决。至此,这起案件得以了结,焦某十分感激,特向淅川法院民一庭袁松团队赠送锦旗致谢。
法官说法: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杜明 全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