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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法院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南阳法院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2-11-22 16:38:57 来源:中华网河南

11月22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2年南阳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南阳法院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诉前调解“零成本”收回货款

【案情简介】北京某文化公司与方城某公司存在图书供货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方城某公司因流动资金出现问题,欠付文化公司货款15万元未付。文化公司于2022年8月份向方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方城某公司支付货款。方城县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简单,案件标的也不大,经征询文化公司同意,对该起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文化公司对方城某公司的暂时困难表示理解,双方就欠付货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了今后的合作愿景。达成谅解后,北京某文化公司撤回起诉,并于9月19日向方城县法院发来感谢信,为该院真诚惠企的工作理念点赞。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诉前调解并促成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告撤回起诉,不仅有效避免了双方因纠纷伤及多年的合作感情,修复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并且案件在诉前阶段调解成功,不产生任何诉讼费用,让北京某文化公司“免费”享受到了南阳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案例2.“减成本、活查封” 立足共赢解纠纷

【案情简介】2017年,江苏某建设公司承建了南阳某房地产公司一住宅项目。后双方对工程价款产生争议,建设公司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南阳中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材料款等共计1亿余元,同时申请对房地产公司两个银行账户和127套房产进行查封。合议庭考虑到准确查明双方的工程款争议需要进行鉴定,工程鉴定耗时长、费用高,双方的对抗情绪如果得不到缓解,很容易陷入诉讼“拉锯战”,甚至让涉案项目成为“问题楼盘”,不仅不利于双方的利益,也会影响背后购房户的利益,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合议庭反复研究涉案施工资料,多次到施工现场帮助理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结合真实案例阐明和解的益处,最终促使双方对欠付工程款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建设公司同意先解除对部分房产的查封,由房地产公司进行销售,并在房地产公司分期结清工程款后,解除对剩余房产的查封。

【典型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的不理性情绪,不仅不利于有效化解矛盾,也可能会影响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合议庭从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事实入手,理清了当事人的诉求,理顺了双方的对立情绪,不仅有效节约了两家企业的诉讼时间及经济成本,而且通过灵活采用保全措施,较好平衡了各方利益,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赢。

案例3.“内外勾结”侵占公司财物得不偿失

【案情简介】何某系某养殖公司过磅员。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何某与养殖公司客户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销售称重环节多次采用以少称多等方式侵占公司财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截止2019年8月13日,何某共收到客户支付的赃款80万余元,何某本人获利44万余元。案发后,何某主动交代相关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一审法院认为,何某利用担任养殖公司过磅员的职务便利,伙同客户将公司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何某认罪、全部退赃、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何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相关判决作出后,南阳两级法院办案人员走访养殖公司向其梳理了职务侵占等内部犯罪的易发风险点,建议企业通过健全制度填补管理漏洞。

【典型意义】职务侵占等内部贪腐问题困扰企业健康发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南阳两级法院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动员被告人主动退赔退赃,努力帮助企业挽回损失,并以司法建议、企业走访等方式引导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清理肌体痈疮,为企业健康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良好司法服务。

案例4.强迫交易敲诈勒索 法院依法严厉打击

【案情简介】某环境科技公司投资建厂之初,刘某等人以帮助项目部看守工地为名,强行在项目工地安置活动板房,观察进出交易情况,伺机强迫牟取利益。项目施工中,刘某等人强迫混凝土供应商每立方向其提成20元,后又强迫供应商退出供应。供应商退出后,刘某等人又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居间合同,要求该混凝土公司以12元每立方向其提成。前述提成被刘某等人分赃,刘某分得赃款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且假借居间合同名义敲诈勒索财物,社会危害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遂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已追缴的5万元赃款退赔某混凝土公司。刘某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及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等人强制原供应商退出商砼供应市场,构成强迫交易罪,伙同他人多次到项目部威胁、滋扰,使被害人害怕不能顺利进料供应,产生心理强制,被迫与其签订居间合同并支付提成费用,相关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定罪量刑准确,应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南阳法院对此类案件始终坚持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积极营造安商、稳商的良好法治环境,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因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为企业安全稳定参与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坚强司法后盾。

案例5.“巧提议”股权回购 保企业平稳发展

【案情简介】裴某、王某、张某系某玉矿公司的原始股东,后三人将其股份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款3600余万元,但李某仅支付800万元,余款迟迟未付。2022年初,感觉到李某欠付的股权转让款兑现存在较大风险的裴某、王某和张某到镇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2800余万元。案件审理中,裴某等人担心李某偿债能力不足,就准备保全李某在玉矿公司的股份。结合裴某等人具有长期矿山经营经验的案件实际,为了达到既保障玉矿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又保障裴某等人的债权及时实现的社会效果,法官在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及对玉矿公司现状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果断提出了让裴某等人回购公司股权抵偿债务的调解思路。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均对法官的提议非常赞同,随后法官又指导玉矿公司召开股东会,征得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出具调解书并指导双方完成了股权交割。

【典型意义】司法服务企业并非简单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诉讼行为是否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人民法院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案通过“以债换股”及“股权回购”等方式不仅巧妙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由具备经营优势的一方当事人完成股权回购也更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从而创造出更好的社会效益。

案例6.增加担保促调解 金企双赢抒危局

【案情简介】2020年,南阳某乳业公司先后与某银行南阳分行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因乳业公司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时还款,银行向一审法院提起三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乳业公司及相关保证人偿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判令乳业公司及保证人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还本付息。乳业公司不服,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乳业公司负责人到庭说明上诉的原因是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短期内无法筹措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如果案件进入执行,企业将遭受重创,希望二审法院予以调解宽限还款时间。南阳中院民二庭了解到乳业公司的诉求和困难后,及时制定调解方案对三起案件进行合并调解。调解中,银行方面提出可以宽限时间,但乳业公司及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均存在较大风险,银行的起诉也是出于无奈。结合双方的诉求,法官提出由乳业公司再行提供资信较好的案外人担保,两年内分期分批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最终双方一致同意该调解意见,并对三起案件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上述案件的成功调解有效缓解了借款企业的资金压力,也为银行收回贷款增加了保障。由于受疫情和经济下行压力的双重影响,贷款企业面临逾期还款的风险较大,南阳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多措并举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分类施策,对确因客观原因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积极协调银行为企业征得还款宽限时间,努力为市场主体快速摆脱经营困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7.业务员占有垫支款 不当得利应返还

【案情简介】叶某系南阳某实业公司业务人员,工作职责是为公司招揽工程施工项目。袁某与叶某认识后,便根据叶某的安排协助联系业务。2021年初,袁某称其在甘肃省有一朋友刘某手中有项目,可以介绍给叶某的公司。由于需要前期启动资金,叶某便安排人向刘某账户转款20万元,叶某向通过微信向袁某转款2.6万元。2021年7月,通过刘某的介绍,某实业公司的关联公司成功与所介绍项目签订了合同,期间叶某通过微信与袁某交谈工程定价及向袁某告知让利等。2021年9月,刘某扣除相关开支后向袁某转款14万元。后实业公司主张该14万元及叶某向袁某微信转账的2.6万元系公司资金,要求袁某予以返还。袁某辩称,相关款项已经在联系业务中花费,不应再向公司返还。一审法院支持了袁某的抗辩理由。实业公司不服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实业公司与叶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叶某将委托事项又转委托给袁某,实业公司所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向刘某的20万元转账系公司预先垫付的项目前期费用,刘某将未使用的14万元前期费用通过袁某返还后,袁某应当及时返还给实业公司或者叶某,袁某未予返还且占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遂对本案予以改判。

【典型意义】公司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本案中,因叶某与袁某之间的转委托关系得到了实业公司的默许,袁某应当尽职完成委托事项并可以按照约定获得委托报酬。但公司向案外人支付的前期费用属于垫支款性质,案外人扣除相关开支后的剩余部分仍属于公司财产,案外人将该款通过袁某返还后,袁某占为己有已经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袁某在开展委托事项中存在开支,应主动向公司或者叶某提出,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而非自行决定将公司的其他财产任意进行支配。

案例8.“快解封”避免企业预期违约

【案情简介】 徐某与南阳某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认定科技公司欠付徐某4万余元加工费用。科技公司不服向南阳中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徐某发现科技公司准备处置部分机器设备,担心判决利益无法实现,向法院申请对科技公司的部分设备进行查封,南阳中院依法及时作出保全裁定。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法官了解到科技公司急需处理该批设备以回笼资金且已约定交付时间,长期保全可能存在违约风险。南阳中院及时组织执行、审判部门会商,审理法官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快速审理并作出判决。随后,两部门又共同向科技公司释法析理,最终科技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南阳中院依法解除了对科技公司急需处理设备的查封,避免了科技公司在买卖合同中再次违约的风险。

【典型意义】该案虽然涉及审理、保全、执行等多个司法程序,但南阳中院多部门无缝对接,仅用15天时间就完成了全部程序,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企业的合理诉求,较好体现了人民法院谦抑司法和善意执行的理念,也展现了南阳法院“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形象。

案例9.“诉执对接”20天追回营业款

【案情简介】孙某系某饭店经营者,经营场所系租赁南阳某商贸公司美食城。租赁合同约定饭店的营业款需统一由商贸公司收取,次月15日左右经商贸公司扣除广告、卫生等费用后再返还给经营者。后因美食城经营陷入困难,商贸公司欠付孙某1.7万余元营业额未予返还。2022年7月份,孙某向唐河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孙某1万元押金及1.7万余元营业款。判决生效后,商贸公司未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重树孙某投资经营信心,承办法官又及时建议孙某申请强制执行,并帮助孙某完善申请执行材料。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加班加点在不到20天的时间里将案件执行到位。孙某收到执行款后,分别向案件承办法官和执行干警各送一面锦旗以感谢法院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高效保护。

【典型意义】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合法权益的平等高效保护有利于快速稳定市场情绪,激发更大市场活力。本案中,孙某作为经营者在起诉后不到一个月收到判决,申请执行后不到20天追回营业款,审判与执行程序的无缝对接,不仅让像孙某一样的千万个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感到暖心,更让他们坚定了在家乡南阳投资兴业的信心。

案例10.运用司法手段 激活市场动能

【案情简介】某食品公司是西峡县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因经营不善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审查。在企业破产审查期间,南阳中院了解到该企业生产销售渠道完备且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便从有利于债权实现及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向涉案当事人进行了释明,某食品公司根据法官的释明向法院递交了重整申请。2022年10月10日,南阳中院破产与清算审判庭根据申请到该企业召开座谈会。座谈会上,某银行、某担保公司等债权人代表均对企业重整的价值给予充分肯定,认为食品公司进入重组对解决西峡香菇销售难题,带领菇农脱贫致富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对处理外欠债务也更为有利,并表示支持企业进入重整程序,相关工作目前正在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商事主体的优胜劣汰是市场基本规律,南阳法院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过程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对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但具备经营条件和市场潜力的企业,依托政府帮扶、司法保障等机制,灵活运用“执行转破产”“破产转重整”等司法程序,深入挖掘企业重整优势因素,切实保障企业持续经营动能,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供原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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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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