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双方当事人私了签订《协议书》,事后一方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该《协议书》能否撤销?
基本案情:于某与温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于某负主要责任,温某负次要责任。为解决纠纷,两人分别找到委托代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书》,于某一次性支付温某医疗检查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两万元,事后双方互不追究。协议中还备注,若医院医保系统出现问题,不能报销,温某有权要求该调解协议无效,则此事交律师,按司法程序办理。
事故发生后,温某首次住院时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趾骨骨折,支出医药费29168.78元,半年后,温某因骨折术后膝关节活动受限再次就医,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温某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签订的《协议书》,诉讼费由于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主观上,温某在不知道自己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况下,与于某达成调解协议。客观上,温某首次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29168.78元,后经鉴定,温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按照目前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为74189.6元,二次手术费为9000元,仅上述费用已达到112358.38元。经认定,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赔偿数额应远高于两万元,如于某仅按调解协议支付两万元,明显过低,显失公平。
宛城法院遂判决,撤销温某、于某签订的《协议书》,诉讼费用由于某承担。
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及诚信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后,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一般来说,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当民事行为显示公平,超过法律所允许的程度,法律就有必要进行干预撤销或者变更。(杜明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