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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法院发布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邓州市法院发布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2022-11-24 20:28:32 来源:中华网河南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邓州市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务,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对于规范公司治理、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5日,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50万元,汇款到期日为2022年2月4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可转让,收票人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该汇票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企业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连续转让背书至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2月11日,原告持该汇票进行承兑时遭拒绝。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4日前支付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款项本金15万元,于2022 年5 月4 日前支付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款项本金35 万元并于后一期到期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实际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计付。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 7 月 27 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票据号码分别为 ×××14104、×××14065、×××14024、×××14032、×××14073 的五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五份汇票均载明:出票日期 2021年7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 2022年1月27日,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收票人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中尾号为104的票据金额为 63813.48元、尾号为 065的票据金额为100000元、尾号为024的票据金额为50000元、尾号为032的票据金额为50000元、尾号为073的票据金额为100000元,共计363813.48元。五份汇票均经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某企业有限公司、某商贸公司连续背书转让至某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2月8日,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被拒付,拒付理由: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裁判依据及结果

法条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拒绝证明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2)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4)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裁判结果: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63813.48 元及逾期利息。

典型意义

票据追索权作为一种救济性权利,是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立,它不是必须行使的权利,设立的目的也是为了通过多重保护来实现持票人的利益,与付款请求权对比,该权利是辅助性的、是次要的、是附条件行使的。票据到期前,付款人当然享有期限利益,这也是债权关系中赋予债务人因期限存在而享受的利益,债权人不得随时请求履行权利。追索权的行使在不获付款的情况下,还需要有拒绝证书,以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拒绝付款。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选择性,持票人可以自由选择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可以向票据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追索,也可以同时选择对全体债务人追索,不受签名顺序的限制。追索权也是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补充和保障。票据追索权在保障持票人利益,维护票据信用,促进票据流通方面不可或缺,因此,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应同时满足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缺一不可。这既是对其他背书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对持票人义务的要求。(杜明 李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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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