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峡县法院丁河法庭审结一起因帮工过程中受伤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成功化解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
程某在丁河镇某村经营一家板厂,其朋友王某在该村组承包一起工程项目。今年6月21日中午,王某在程某的板厂与其聊天时,所联系的挖掘机欲到工地施工,但司机靳某不知道从村口到工地的路,王某和程某商量后,指示板厂工人胡某在回家时顺便给靳某带个路。胡某在帮助挖掘机通过一处空中障碍物时,挖掘机不慎挂蹭到空中障碍物致使墙头砖头掉落将胡某砸伤,产生了医疗费等损失两万多元。事后各方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无奈之下,胡某将靳某、王某和程某一起诉至法院。
案不审不清,理不辩不明。丁河法庭受理此案后,经过答辩、质证、辩论一系列庭审环节,很快查明案件事实,在征得各方同意后,进入调解环节。法官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释明程某仅仅系安排胡某给王的帮工,程某不应承担责任;胡某和靳某在挖掘机通过障碍物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王某作为被帮工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几人虽未当庭达成协议,但各方内心均出现动摇。庭后,法官又多次与双方沟通、组织当事人协商,最终商定在靳某垫付5400元医疗费基础上,再由靳某和王某各出3000元,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互无纠纷。在法官的敦促下,当事人及时支付了赔偿金,案件得以当庭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表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但同时更应当注意安全生产。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者和帮工人因劳务或帮工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双方都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切不可在生产过程中麻痹大意,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双方都要承担相应损失。(杜明 王晶雅 李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