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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应偏重“需求侧”

赡养老人应偏重“需求侧”
2022-12-15 20:35:44 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逾8旬的刘老太是南阳市某县村民,育有两个儿子,丈夫去世后一直独居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状况大不如前、腿脚也不灵便了。去年一场大病后,一直有小儿子照料,大儿子在出了一部分医药费后就很难见到人。无奈刘老太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个儿子每月向其支付500元生活费,看病花费平均分担。

一审结合刘老太的诉讼请求和两个儿子的经济能力,支持了刘老太的诉讼请求。刘老太的大儿子不服向南阳市中院提起上诉,主张自己已经六十多岁也没有生活来源,如果母亲愿意可以在两兄弟家轮住,生病花费二人均摊。刘老太不愿意,称之前轮住过,但儿媳们经常“敲盆摔碗”“指桑骂槐”,还是一个地方住比较安生。

法庭上,老大直言母亲偏向弟弟,如果每个月的500元给了母亲,母亲肯定会交给弟弟,自己不放心。案件虽经二审多次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直意见。

南阳市中院作出判决认为,“孝顺”一词既有孝敬亲长之意,也有顺从长辈之音,只要老人的要求合理,赡养就应以父母能接受、愿接受的方式进行,而非提出条件供父母选择,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孝顺”一词多指尽心奉养父母,顺从父母意志。虽然我们不提倡对父母的意志不假思索地一味逢迎,也就是惯上的“愚孝”,但在父母对自己生活惯的选择上还是要力所能及予以满足。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刘老太长时间一个生活已经惯,而且居住地点距离两个儿子也较近,刘老太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空间和生活方式,以保障晚年生活的宁静和不受干扰。子女有义务在经济上给刘老太以供养,并且刘老太每月向每个儿子主张500元的生活费并不高,与当地的生活水平相比甚至还略显较低,已经反映出刘老太对子女的慈爱和怜惜。大儿子担心母亲将生活费交给弟弟,一方面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另一方面支付赡养费是子女的义务,子女向父母支付的赡养费交付之后就属于父母的财产,如何处分是父母的权利,大儿子没有权利进行干涉,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成为其拒绝赡养老人的借口。

在赡养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关注更多的是原告一方也即父母的需求主张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这种自己提供赡养方式供父母选择的做法不仅不可取,也有违善良淳朴家风的传承,毕竟每个人都有年老的时候。(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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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