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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法院发布2022年度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典型案例

唐河县法院发布2022年度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典型案例
2022-12-16 19:12:55 来源:中华网河南

自2021年12月17日唐河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成立以来,唐河县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目标,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依法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力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始终坚持实体审理、实质化解的办案思路,积极回应当事人司法诉求,深入争议现场调查案情,加大与行政机关沟通力度,通过“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多元共治”联合发力,成功协调化解行政争议44件,化解率达47%。

为推动行政争议前端治理、源头预防,唐河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将一年来相关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典型案例汇集成册,公开发布,以期为行政争议案件实质性化解提供参考。县检察院诉某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一案

案例1

【化解情况】

该案系环境公益诉讼类行政案件,我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并启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召开由政府分管领导、法院分管领导、检察院分管领导、被诉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等各方参与的联席会议,经多方联动并协调,承办法官多次走访现场,就问题整改进行研究会商。经过整改,镇政府在清理垃圾、硬化地面的同时,将被诉的问题垃圾中转站建设提升工程纳入唐河县整村推进第三期项目进行改造。确保污染问题得到解决后,县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最直接最有效途径。该案的协调化解,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的组织优势和法院的专业优势,行政机关主动对接司法机关,积极化解矛盾,通过协调配合,将行政纠纷解决在早、解决在小,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做好矛盾调处工作方面意义重大。

案例2

【化解情况】

该案件涉及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实施,且涉及人数较多,牵扯范围较广,社会影响大。在收案后,县法院高度重视,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原则,院长多次到原告李某等人所在的乡、村沟通协调,了解到争议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足额拨付至乡人民政府,在乡财政所账户暂存。因对案涉款的发放主体存在争议,未及时发放。了解情况后,经与乡政府及村委会多方协调,最终在该自然村设立村集体组织成员投票表决会场,对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荒地补偿分配方案进行投票表决,最终表决结果为:考虑到该部分荒地虽不属于开垦者个人,但该10户已耕种多年,将这部分荒地归10户所有,占地补偿款应该直接打给这10户。在表决结果确定后,乡政府将案涉款项拨付至村委会,村委会按照表决结果,向涉及的十户农户发放案涉款项,后该十户农户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十案得以协调化解。

【典型意义】

大员上前,尽锐出战参与化解,取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征收土地、房屋以及由此引发的安置补偿争议,是当前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是当前行政诉讼的主要案件类型。该类案件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涉众性、敏感性、对抗性的特征明显,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和项目建设容易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中,唐河县法院院长带头办案,通过卓有成效的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多方联动,促成征地补偿款顺利发放,在法律范围内帮助解决和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并持续跟进,根本性解决了诉讼背后的实体性权益问题,更有利于解决当地政府难题,促进官民和谐,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案例3

【化解情况】

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本案原告起诉后,法庭为了解真实情况,即到公安局进行调查,发现原告陈某的基本信息被登记在嫌疑人信息中,遂与公安局进行沟通,并会同被告工作人员对被告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原告进行诚恳的沟通,组织行政机关的化解员和特邀化解员参与进行协调会谈。后由县公安局层报上级部门进行修改,原告的违法信息被删除。为彻底打消原告的顾虑,督促被告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违法系统查询中已无本案原告的违法嫌疑信息,取得了原告的谅解。原告于2022年4月7日以被告已删除违法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延伸行政审判职能、提前介入、深入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有的放矢进行协调。作为当事人与涉诉行政机关沟通的桥梁,法院要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在诉前,主动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切实处理好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做到让当事人少花钱、少走路。充分发挥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化解员和特邀化解员在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多方参与、力量融合的解纷机制,借助多方调处力量,加强府院多方联动,共同着力加强法律释明和协调说服工作。

案例4

【化解情况】

该案涉及县重点公益项目方枣高速的建设实施,社会保障费的及时、足额缴纳与发放牵涉被征收人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该案由县政府主抓土地征收工作的分管领导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经过庭审查明,焦作至唐河高速公路(唐河段)建设用地社会保障费用22310.09064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存入唐河县失地养老专户,2022年6月15日,县政府已对该项目社保费补贴事宜召开了专题会议,要求涉及征地的乡镇核对保障对象及征地面积,社会保障费用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切实解决困扰行政相对人的实际问题,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诉累,本案出庭应诉负责人亲自部署,紧抓落实,法庭多次到镇政府、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协调,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县政府反馈,后常某拿到了社会保障费,李某查实自己的社会保障费已足额缴纳,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典型意义】

强化府院联动,多方参与,形成化解合力。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关键少数”,亲自过问、靠前指挥、积极参与化解行政争议,对于实质性化解涉诉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县政府主抓征地拆迁工作的分管领导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协调化解工作并在协调过程中积极发声。本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实质性化解涉诉纠纷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是为数不多的单位负责人参与行政争议协调的范例。同时,对这起行政案件的妥善处理,在避免人民群众诉累、有效监督行政权运行等方面效果突出,对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具有示范作用,对引导行政机关处理类似行政争议具有指引、参考和启示意义。

案例5

【化解情况】

本案邓某的受伤事故发生在2020年12月,且历经仲裁、民事、行政多次诉讼,为减轻诉累,实质性化解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法庭多次与用工单位某东建筑公司沟通,并就当前法律制度下的用工风险作出提示,同时与受伤害工人邓某联系,了解其心理预期,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原告某东建筑公司与邓某签订调解协议,并当场支付邓某9.5万元,某东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工伤保险责任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以保障当事人权益为根本,强化矛盾释法,点对点问题答疑,确保纠纷实质性化解。根据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当用工单位存在违规转包、分包等情形时,不应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认定工伤。本案中,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准确指出“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认定工伤”的特殊情形,通过撤销行政决定,监督行政机关纠正错误的工伤认定结论,并在行政诉讼中,找准矛盾,强化释法答疑,点对点解决问题,以民事纠纷的解决促成行政争议的化解,引导各方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达成和解,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信力,确保行政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杜明  胡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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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