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府院联动,帮助行政机关提升应诉能力和水平,唐河县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行政机关在出庭应诉中存在的问题,编辑整理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诉法律知识索引),内容涵盖: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在出庭应诉中应遵守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法院判决的执行等内容。该行政机关应诉法律知识索引的发布,是唐河县法院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探索与行政执法机关多元良性互动的又一举措。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法院判决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充分准备应诉材料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答辩状需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作出回应且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条理明晰
●证据材料需装订整齐、罗列清楚,制作完整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证明内容及来源,所列证据对应目录页码,证据材料能反映所作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事实、法律依据完整有序
●开庭前按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随意变更出庭人员
认真对待出庭应诉
●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不随意进出法庭、接听手机
●围绕争议焦点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观点
●陈述观点时法言法语,说理充分、逻辑严密
●敢于辩论,辩论时要有理有礼有节,依法化解行政矛盾,最大限度减少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