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采取“活封”被执行人企业机器设备的措施,既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人复工复产保留“重生”空间,帮助企业渡过暂时的难关。
2019年10月1日起,鲁某到南阳市某光电有限公司从事抛光工作,以计件形式发放工资。2021年4月起,南阳市某光电有限公司开始拒绝向鲁某发放工资,鲁某于2021年9月底离开该公司。后经多次催要,南阳市某光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鲁某出具欠条,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拖欠鲁某的工资22364元。后鲁某再次催要,但南阳市某光电有限公司仍然推诿拒绝支付,无奈之下,鲁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南阳市某光电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2236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拒绝履行,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立即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公司名下无存款,但有机器设备若干。同时也了解到该公司此前经营情况尚可,但从去年开始由于受到疫情影响,经常因为接不到订单导致停工停产,基本是入不敷出,现在疫情基本稳定,企业已经在积极联系业务,会逐步复工复产。另被执行公司还欠有其他多名工人工资没有支付,本案只是众多欠薪案件中的一个。
一边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一边是被执行人生产企业的实际困难,如何平衡好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这给执行干警出了一道难题。虽然查封、拍卖机器设备可以收到部分执行款,但如此操作就等于彻底切断了被执行公司的“生路”,公司更无力支付其他员工的欠薪。考虑到上述原因,执行干警认为如果不管不顾直接对被执行企业设备进行“死封”,无异于“杀鸡取卵”,将导致企业今后都不能正常经营,陷入“停摆”局面。为此,执行干警在充分了解了该企业之前的经营能力及目前存在的实际困难后,决定坚持依法执行与善意文明并重的执行方式,对被执行人企业的生产设备采取“活查封”措施;同时告知该企业,虽然查封的设备允许由被执行企业保管和使用,但不允许私自处置,且企业要积极履行义务,若不积极生产怠于履行,法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机械设备。随后,执行干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
近年来,卧龙区法院始终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审慎采取查封措施,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及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为被执行人复工复产“减压”,为其重新焕发生机创造条件,全力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杜明 魏锞 常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