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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人民法院发布关于2022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西峡县人民法院发布关于2022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2022-12-29 20:33:45 来源:中华网河南

2022年西峡县法院持续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执行办案,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常态化开展“清晨执行”等错时集中大执行活动,对申请人反映事项限时响应,采取的执行措施主动沟通告知,强化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理念,做好财产保全工作。与县公安局联合出台《优化财产处置流程 促进财产变价提升增效的工作意见》,穷尽措施兑付群众合法权益。出台《关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自动履行机制的工作意见》,坚持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为导向,帮助市场主体重获新生。与县农商银行共商共建“诚信履行贷”信用协作机制,签订融资意向额度2亿元的“诚信履行贷”合作协议,全力助推诚信社会建设。现将今年以来处理的执行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该批案例包括涉企营商环境类案件的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与被执行人财产的认定等,充分体现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等特点,希望社会公众能借此深入理解执行工作对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并更好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一)南阳某电力公司申请执行西峡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强服务主动沟通,守诚信积极履行

【基本案情】

南阳某电力公司与西峡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峡法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西峡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某电力公司工程款62000元,并以62000元为基数计算相应的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西峡某科技有限公司还应支付案件受理费770元。因被告西峡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限定期限内未履行全部义务,南阳某电力公司向西峡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西峡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执行标的也较小,故在执行立案前,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本案申请执行人南阳某电力公司在另案判决中向被执行人西峡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履行义务。因双方短期内协商未果,西峡法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7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00余元,被执行人得知情况后主动向西峡法院联系履行事宜,经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协商,双方于2022年7月15日对两个生效裁判各自应承担的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执行费也当即缴纳。该案执行完毕后,西峡法院立即将被执行人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典型意义】

该案属涉营商环境类案件,西峡法院从服务企业的角度出发,立案前主动与企业沟通,在沟通无果后,及时立案执行,并通过案件特殊标识,启动快速办理模式,优先冻结银行存款等便于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企业主动联系履行时,特别是涉及另案判决确定申请执行人也应承担义务时,积极主动并案处理,促进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主动履行,最短时间内化解纠纷,回归正常生产经营状态。该案的快速执结,既体现了执行法院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所做的辛苦付出和有效措施,也反映出涉案企业守法经营、自觉履行的积极态度和切实行动对推进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赵某申请执行于某、西峡县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以信用修复实现正向激励,助力企业良性发展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于某、张某、西峡县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部件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峡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赵某169369.15元;……三、被告汽车部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赵某15824.47元。该判决于2022年4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原告赵某向西峡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西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于某、汽车部件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均未按期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汽车部件公司财务人员在银行协调贷款时,被银行负责审核贷款的人员告知,因汽车部件公司成为法院的被执行人,公司信用受影响,贷款无法审核通过。汽车部件公司负责人主动与执行法官沟通后了解到,该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未及时向公司汇报,致使该公司主要领导对该案判决内容不知情,也未按生效判决及时履行义务,导致进入执行程序。经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该公司采取限高及纳失措施,并愿意给予该公司宽限期。该公司在宽限期内积极履行完毕后,申请西峡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并申请修复信用。因该案有两个被执行人,汽车部件公司履行完毕,但另一被执行人于某并未履行,还需继续执行,故该案整体上无法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为尽可能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解决涉案企业实际困难和迫切需求,执行法官对汽车部件公司的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屏蔽,并向汽车部件公司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证明汽车部件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本案对汽车部件公司予以信用惩戒。

【典型意义】

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是西峡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有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西峡法院既重视实施信用惩戒,有力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债务,形成“一次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震慑氛围,又重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的信用修复,避免企业因“一次失误”陷入僵局的困境,迅速恢复企业经营能力。本案中,西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没有先入为主,直接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而是通过调查了解,得知公司在判决送达、履行等方面存在“误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但无法出具结案通知书时,积极向企业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以书面证明形式修复企业信用,助力企业卸下“包袱”,重新出发。另外,西峡法院针对该案出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对于有多个被执行人但承担责任方式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执行案件,在立案时给予拆分,避免出现一个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后,因其他被执行人未履行而导致整个案件无法结案,进而影响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的征信。

(三)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注重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促进案件良好执行

【基本案情】

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申请执行深圳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西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建设公司4582309.24元;……案件审理费47084元,由被告能源公司负担42804元,由原告建设公司负担4280元。该判决生效后,能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设公司申请执行立案。

【执行过程】

西峡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22年7月向西峡县住建局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在西峡县住建局待支付工程款468万。后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关于该案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西峡县住建局待支付给科技公司工程款468万元予以中止执行、解除查封。西峡法院经审查认为,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能源公司对前期施工工程量予以明确结算、隔断情况下,即使科技公司对西峡县住建局待支付的工程款享有权利,也不能排除本案的执行。因涉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4元及申请执行费的负担,冻结金额高于生效判决确定的4582309.24元,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异议人科技公司的异议请求。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随着强制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层出不穷,执行异议权滥用问题越发凸显,实践中集中于案外人排除执行异议上,囿于案外人排除执行异议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的法定例外范围有限,导致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猛增,进而加大了执行工作的任务量,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执行法院在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审查中,运用“穿透式思维”,主动搜集案外人、被执行人在其他诉讼案件中的相关陈述,综合评判后对争议债权的真实权属进行实质审查,否定了因施工资质而补签合同的名义承包人的权利人地位,最终确定争议债权的实际权利人,有效防止了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利用排除执行异议权利,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也有利于执行案件的顺利推进,节省了司法资源,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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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