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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低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低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2023-02-08 20:55:42 来源:中华网河南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 大多数当事人应当能够主动地履行法院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然而, 近年来,却出现了调解书大量进入强制执行的现象。

一、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现状

以新野法院为例,2019年调解结案1461件,669件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为54.21%;2020年调解结案1282件,415件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为67.63%;2021年调解结案1829件,306件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为83.27%;2022年调解结案2454件,1468件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为59.82%。这一现象表明:调解虽然在形式上解决了纠纷, 但权利人的权利却并未因此得到快速、有效的实现, 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期待的案结事了的效果。

进入执行程序的调解案件一般呈现出以下特点:

案件类型比较集中。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案件多集中在涉及土地纠纷、侵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争议等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其中以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最多,约占全部案件的30%。

执行难度相对较大。从调研情况看,许多调解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义务人仍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和规避执行。另外,相比较判决案件,调解案件在诉讼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比较少,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更大,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一方当事人不满情绪较高。调解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的心理预期比判决案件要高,特别是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法官、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已经作出较大让步,一旦不能自动履行难免会有情绪,进而引起信访、申诉,使当事人之间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变成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

二、民事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因分析

债务人心存恶意。有些债务人,虽然也同意调解,但他们的目的是用调解换取原告作出让步,使自己少偿还一些借款或者少付一些赔偿金。等到调解书生效后,故意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在强制执行阶段的诉讼前或诉讼中隐匿或转移财产。法院找不到财产,往往会做执行和解工作,在和解中,由于其处于有利地位,可以通过履行部分债务来换取债权人进一步的妥协。

法院制裁力度不够。实践中,在债务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院执行难现象普遍存在的背景下,迟延履行金很少适用。进入执行程序后,债务人如果能够按照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法院的执行机构一般不会再去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金。从债权人来说,尽管他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金,但在调解书约定的债务已经全部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也不会再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调解协议不够具体。部分案件在进行调解时,内容过于笼统宽泛,不细致明确,致使当事人在履行当中因一些细节问题产生分歧,最终导致不能自动履行。

三、提高民事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的建议

切实提高调解质量。主审法官要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准确把握“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工作方针,综合案情、当事人诉求、案件处理效果等因素,尽最大努力调解,如确属调解困难,决不片面追求调解。审理中发现有恶意调解迹象时,应果断依法判决。

注重调解与执行协调统一,确保调解协议及时兑现。在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要充分考虑调解后的执行情况,一旦案件调解成功,应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对案件标的数额不大,或当事人确有履行能力的,应尽最大可能促成当事人即时履行;对不能当庭履行的,主审法官要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违约条款或担保条款,促使义务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注重审查调解协议内容,核实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属,列明履行的具体方式和期限等,对一次性履行有困难的,引入惩罚性条款,增设违约金或逾期履行利息,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建立科学考核机制。将案件自动履行率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将调解进入执行率指标纳入法官业绩综合考核,实行每月通报、年底考核制度。通过增加对调解案件自动履行情况以及申请执行情况的考核,为案件自动履行打好源头基础。  宣传法律后果,强化风险提示。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审判人员要进行释明工作,告知义务人履行期限的截止日期,具体的履行内容,重点强调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及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所面临的问题,让义务人知晓风险并且自动履行。在普法宣传活动中,要对拒不执行案件在社区进行巡回审判,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并接受法律思维框架,以更信任、更崇尚的态度对待法律,增强其自动履行的心理导向。

(作者系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陈丽 陶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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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