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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法院:HR未签劳动合同讨“说法” 起诉索赔“翻船”

社旗县法院:HR未签劳动合同讨“说法” 起诉索赔“翻船”
2023-02-14 17:14:04 来源:中华网河南

河南社旗一家公司的人事主管离职了,她向公司索赔,理由是公司从没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但公司却不这么认为。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2年1月,王某入职河南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人事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等相关事宜。2022年3月,王某和河南某公司关于离职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王某未再去该公司上班。2022年4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河南某公司向王某支付三月份工资3400元,对于王某的二倍工资请求未予支持。王某对裁决不服,遂诉至社旗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皆受法律保护。王某在河南某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其所在部门所属工作职责包括代表公司依法处理与劳动者之间有关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事宜。王某作为河南某公司人事经理,对其人事部门的具体工作及所属人员具有管理、监督和负责的职责,王某亦应当知晓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以及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王某有义务提请河南某公司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王某虽称其因工资薪酬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要求与河南某公司订立书面劳务合同而遭到河南某公司拒绝订立的情形,结合王某作为人事经理的工作岗位性质及职权范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由王某负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负有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王某本身是公司的人事经理,主要职责就包括招聘人员、签订和修改劳动合同等。因此,其身份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系其本职工作,应当主动要求、提醒公司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该判决也提醒劳动者应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并依法主张自身权益。(杜明 焦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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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