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对营商环境案件的审理模式尝试微创新,在审理一起涉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案件调解的需要,向被告企业发出首份企业负责人到庭司法建议书,善意告知被告企业负责人出庭对调解的重要作用,促使企业负责人出庭应诉,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在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庭前会议时被告企业的代理律师说明了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还本付息,希望能与原告银行达成调解的意见,但是对具体调解协议该如何分期分批履行,代理律师反复传话、来回沟通影响调解进度,导致调解协议难以达成。
考虑到只有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的经营生产现状、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情况最为了解,为尽可能达成调解,法院发出企业负责人到庭司法建议书,建议企业负责人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于确定的时间到庭,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明确告知其本人届时若未到庭,或将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可能判决一次性还款付息,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
开庭当天,被告企业负责人张某亲自到庭参与庭审调解。原告银行在看到被告企业还款诚意、知晓被告公司生产经营现状及计划后,最终与被告企业达成延期一年分四次偿还本息的调解协议。
对涉企纠纷的被告企业发送企业负责人到庭建议书,不仅照顾了企业负责人的出庭意愿,用温和建议的方式彰显了司法的温度,而且有助于减少了企业的抵触情绪,提升了调解成功率,有效解决了长久以来涉企纠纷调解难这一问题。下一步,新野法院将继续贯彻“广大精微、规范高效”的司法理念,将诉讼当事企业负责人到庭参与调解制度由个案转化为常态,既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又为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提供良好示范,充分契合“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彰显人民法院的责任担当。(杜明 杨彦杰 赵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