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一起涉案土地进行强制腾退,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2014年7月14日,杨某作为借款人,向曲某借款219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如到期不能归还,按每天借款额度1%支付滞纳金。借款到期后,杨某迟迟不能偿还借款。2015年4月23日,曲某与陈某双方之间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曲某将上述219万元借款及滞纳金等全部债权转让给陈某。2015年5月17日,陈某以及曲某共同向杨某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并经杨某本人确认。同时,南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担保,自愿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陈某多次讨要,杨某均推脱不还,陈某遂将杨某及南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经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某最初借据及其后债权转让均是219万元,但曲某实际支付借款为200万元,其余19万元并无证据证明,该借款数额应按200万元计算,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4年8月14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及滞纳金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南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仍拒不主动履行义务,原告陈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史东峰立即向被告杨某、南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敦促二被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4589.4平方米的土地。为确保强制执行顺利进行,史东峰多次与被执行人面谈沟通,释法析理,耐心引导被执行人主动配合执行工作,但被执行人无动于衷,拒不履行。
在强制腾退前,面对众多涉案土地的租户,史东峰一方面发布公告、明确法律后果,严令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员限期腾退;另一方面以被执行人为突破点,多次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做好涉案土地上租赁人员沟通、解释工作,清退现场杂物、简易房,清理废品回收物资及障碍物,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彻底腾退涉案土地。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月16日,卧龙区法院执行局组织十余名干警,按照既定方案对该涉案土地进行强制腾退。
经过前期的精心安排和周密部署,执行干警当天迅速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全面清理,顺利将涉案的4589.4平方米土地腾退。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不厌其烦、精准细心、高效执行的作风受到当事人好评。下一步,卧龙区法院将继续聚焦群众关切,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攻坚克难,坚决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供稿:卧龙区法院 常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