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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高新区法院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一)

南阳高新区法院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一)
2023-02-18 21:57:19 来源:中华网河南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南阳高新区法院将针对金融审判中发现的金融风险问题,持续发出金融风险提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及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财产安全。

企业财务人员应尽快熟悉电票知识及网银操作流程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的支付手段呈多样化趋势,特别是国内多个大型房地产企业使用电子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支付手段以后,大量电子汇票涌入与房地产相关的上下游行业。但目前部分市场主体对票据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有限,许多是被动接受电子商票这一支付手段,自身准备不足,容易导致自身陷入票据纠纷。

在南阳高新区法院审理的“A公司诉某银行”一案中,案外人B公司经背书转让取得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因需向A公司支付货款,需要向该公司发起背书转让。而A公司并未签约电子汇票服务业务,B公司在未对上述情况进行确认的情况下,直接发起背书转让,电票系统回复“校验未通过,请核对账号和户名,并进行签约!”后A公司签约了电子汇票服务业务,但因签约在后,背书转让在前,仍不能签收该票据。而B公司也无法操作撤回该背书转让交易指令。

后A公司将承兑人某银行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未能在电票系统中办理背书转让签收,不是案涉票据的持有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

审理中还发现,许多中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对电票知识不熟悉,经常出现“期前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的现象。期前提示付款不是有效的提示付款,不发生提示付款的效力。而“逾期提示付款”则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利于票据权利的实现。个别企业对提示付款被拒后发起追索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甚至不知如何操作线上发起追索。个别企业在提示付款被拒后不及时发起追索,导致丧失追索权。

风险提示

1、在背书转让前,前手应及时了解后手是否签约了电票服务业务;后手也应当在确实签约了服务业务后再同意接受背书转让。

2、企业在签约电票服务业务后,财务人员应当及时熟悉电票系统操作流程,必要时向开户行索取教学视频。

3、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期前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均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4、提示付款被拒后,持票人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电票系统向所有前手发起线上追索。

5、在诉讼中,需提交提示付款、发起追索等相关记录的截屏。必要时,审判人会对企业网银中相关记录及票据状态进行核对。

(供稿:李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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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