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妄图通过欺骗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形式逃避执行,西峡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却从蛛丝马迹中找出财产线索,促使案件当场执结。
王某诉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人在西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8000元由秦某分期按月偿还。但数日后,秦某未按约定履行,王某遂向西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秦某名下银行卡,虽账户内并未显示有可用余额,但秦某在执行措施的震慑下主动与王某协商,两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秦某许诺自己会按约定按月支付欠款。
本想该案自此了结,但数日后,王某再次来到西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来秦某不讲诚信,未履行和解协议。于是,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传唤了秦某,秦某向执行法官诉苦,称自己经济状况不好,收入微薄,但如果王某申请将自己银行账户解封,自己愿意先凑钱支付王某3000元,剩余5000分10个月还完,王某看在当初和秦某交好的情面上,与其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可谁知此时王某正在心中打起了小算盘,因为最近有一笔款项打到了该账户上,只要将账户解封,自己就能先将钱转出,于是,秦某多次催促王某向法院申请解封账户。
看到秦某态度诚恳,王某相信了秦某谎言,向法院申请解封秦某账户,但执行法官却留了个“心眼”,案件尚未执结,为何急于解封账户?于是在解封前,法官再次对秦某账户再次进行查询,发现此时账户余额远远超出了执行标的额。这时,王某才恍然大悟,当场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足额划扣案款。执行法官在划扣案款后,也再次传唤了秦某,对他虚假报告财产的行为进行了训诫。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但提倡当事人和解并不是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挡箭牌,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然是执行工作的重心和主线。(杜明 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