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某购物中心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被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被处罚人到期未缴纳罚款,近日,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镇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之后,镇平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各方参加人意见。
为落实《关于建立镇平县人民法院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会商机制的意见》,该法院主动邀请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参加此次听证会。通过列席聆听,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工作人员在对法院积极接受检察监督工作表示了肯定后,发表了对该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处罚的适当性、程序的合法性、和解的可行性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据介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施行法律监督。”诉讼活动本身就包含了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行政非诉执行是行政诉讼执行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亦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邀请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参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是镇平县人民法院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重要表现,是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与检察监督案件信息交换工作的若干意见》及镇平县人民法院、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镇平县人民法院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会商机制的意见》的重要举措,起到了监督公正司法和促进依法行政双重作用。下一步,我院将持续创新工作方法,落实会商机制意见,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正。(供稿:镇平法院 曹毅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