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双龙法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时,在调解过程中妥善适用惩罚性条款,最终在履行期到期前当事人自觉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2021年3月,宋某与邓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办理婚礼,并进行结婚登记。今年1月底,宋某将邓某诉至西峡法院双龙法庭要求离婚。
承办法官经过调查后发现,双方结婚近一年,但实际在一起生活不足三个月,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因彩礼返还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因矛盾较深且互不信任仍然无法达成和解意见,于是法官给双方讲解了调解案件适用惩罚性条款的好处,促进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原告在一个月内向被告支付6000元,若逾期付款则按照20000元进行执行。在调解书生效20天后,原告自觉将6000元通过承办法官支付给被告,案件得以圆满结案。
在调解案件中适用惩罚性条款,可以增加义务人违约责任,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避免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本案通过惩罚性条款的妥善适用,不但成功化解了矛盾,促进了案件的调解,而且督促了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节省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杜明 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