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化解一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
2022年10月10日,原告张某洋向唐河县某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行政机关在收到原告提交的申请后,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答复“原告请求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属于该局的职权范围”,原告不服该答复,于2023年1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撤销其答复并向其公开所申请事项。
唐河县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将该案导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进行调解,案件合议庭第一时间介入争议调解,向被告某行政机关了解情况,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通过多方沟通协调,某某行政机关对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得到圆满化解,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也应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均应指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是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深化行政争议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职能作用以及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对依法裁判的补充作用,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稿:秦林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