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来到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将一面锦旗交到执行法官手中,表达了对执行工作的认可和感谢。
2016年,赵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100000元,并给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后赵某未按时归还,经过催要,赵某支付王某7000元,剩余借款仍未归还,王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借款93000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启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经银行反馈,未发现赵某账户内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结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经过财产分析,执行法官判断被执行人账户很有可能还会有资金进入,暂未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之后,执行法官对赵某的银行账户再次提起了网络查控,发现账户内有数万元存款,执行法官立即对账户内的财产进行冻结,最终将该笔执行款成功划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顺利执结。(杜明 程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