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桐柏县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李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为谋取私利,在明知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对公账户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找到丁某某、鲁某某、冯某某、刘某(四人均已判决)等人使用各自的身份信息并虚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用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等资料,出卖给刘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其中,丁某某出售给李某上述资料4套、鲁某某出售给李某上述资料3套、冯某某出售给李某上述资料1套、刘某出售给李某上述资料2套。被告人李某共非法获利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获取利益,居间介绍他人办理营业执照等资料后,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全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及公务活动管理的重要载体依据,制作使用的合法性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依赖性。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均构成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供稿:桐柏县法院 张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