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china.com

河南
当前位置:南阳 > 法治 > 正文

邓州市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以案说法”典型案例

邓州市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以案说法”典型案例
2023-03-15 19:17:49 来源:中华网河南

一、打假人“钓鱼”打假 想要十倍赔偿落空

基本案情:

2022 年 2 月 8 日,原告田某通过快手网店购买了被告石狮市某补品店的保健品11件,田某支付了货款1078元。收到货物后,发现商品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重量、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使用方法等,经与被告的客服沟通得知,该商品直接泡水饮用。原告田某认为,被告提供的产品中添加的禾秆草并没有在我国有 30 年的使用历史,且没有被批准为普通食品添加剂或食品原料的法律依据,被告提供的产品系“三无”产品、违法产品,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予十倍赔偿。

法院判决:

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其所售产品的成分等均有明确的认知。原告购买的保健品经与被告的客服咨询使用方法为可以直接泡水饮用,故应认定为普通食品的范畴。被告销售保健品中添加的禾秆草,不属于卫健委公布名单中的食品也不属于药品,现原告要求退货退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该案中,原告购买的保健品在外包装上明确写明了该茶的成分为老陈皮+老白茶+禾秆草,可以确定:原告在购买该产品时对产品中包含禾秆草的成分是明知的,但仍购买该商品,且购买案涉产品后可以在七日内申请无理由退货退款,原告未主张该项权利,而以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为由向销售者主张赔偿,原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原告购买的产品并未食用也未对原告造成损害,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原告将所购的保健品返还被告。

法官提醒:

法律杜绝商业欺诈也不允许非法获利,商品经营者一定要正当规范地提供存在合格标签和说明书的商品,以实现更好的销售业绩,也避免本不应有的法律风险发生。消费者不能因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瑕疵,充当职业打假以此获取高额赔偿,此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使无心,也是失误。法律虽杜绝商业欺诈,但也绝不允许非法获利。所以,广大消费者要合理消费,谨慎购物。

二、订购轿车被“降级” 售车公司返还定金

基本案情:

2022 年 7 月 26 日,原告程某在被告公司订购了一辆大众威然“尊贵版”轿车,双方签订了汽车订购合同,程某支付了购车定金 5000 元以及购车款 10 万元,合同中约定了购车定金为 10.5 万元,并载明了车辆的型号和款式。

随后,被告公司向原告程某交付车辆,但交付的车辆是同款车型的“尊驰版”,两种车型的市场指导价格差约 4 万元,程某以车辆不符合其订购的车型为由拒绝接收车辆。后双方多次协商换车未果的情况下,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违约金和律师费。

法院判决:

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原告方订购时的要求,构成违约,且其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致使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被告方返还购车款并承担因维权而产生的其他合理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原告程某和被告公司签订的《易货汽车订购合同》,被告公司返还程某购车款 10.5 万元并支付程某律师费 4000 元。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签订合同时要约定违约责任,消费者订购商品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所要订购的商品名称、型号,对于特定产品在标注时一定要能与其他商品相区分。签订合同时,对于双方的违约责任一定要约定清楚。日常交易中,销售方提供的合同往往是制式合同,其中对于销售方的违约事项和限制性条款约定较少或者不明确,此时消费者一定要坚持将双方的违约责任都梳理清楚并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双方的交易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要及时保留证据,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故意欺瞒消费者 汽修店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李先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车辆送到邓州市某汽修店维修。在沟通中,李先生多次强调其车辆需要到品牌4S店或官方授权的维修店进行维修及保养才能享受终身质保,店长谎称其店有资质。后来李先生取车后车辆又出现故障,他将车辆开到保险公司指定的湖南某4S店进行维修和保养,该店检查后判断故障为事故维修后装配不到位所致。双方因修车款协商不成,汽修店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车辆维修款,而李先生则以该店欺诈为由当庭提起反诉,要求该店赔偿三倍赔偿及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该案原、被告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对案涉车辆的维修配件、标准等进行了约定,汽修店承诺本店有4S店二级店资质、维修使用的配件为原厂配件,该承诺致使李先生作出错误认识,可以认定该汽修店在承揽维修案涉车辆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且该欺诈行为导致李先生的事故车辆经该店维修仍然存在众多质量问题,失去终身质保,需要到品牌4S店继续维修更换零配件,且部分更换件无法识别为原厂配件,该店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李先生反诉要求汽修店予以三倍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汽修店向李先生支付赔偿款 100140元。

法官提醒:

要留心维修企业和更换的配件,车辆的价值较高,部分车企为保障维修质量,往往要求消费者前往指定的维修店进行维修,否则将丧失终身质保的资格。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与经营者发生争议以后,由于不清楚具体的工艺流程,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广大消费者在维修车辆时,应当提前了解修理店的运营资质、维修范围是否符合自己车辆保修或修理的特殊要求。送修时,也要及时关注更换配件外包装上的“厂家、电话、注册商标”等信息,或要求修理店出具原厂或副厂配件证明等相关材料,如果发现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依据“退一赔三”的规定向修理机构索赔,违法者应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四、追讨预付费用 股东退赔损失

基本案情:

2020 年 6 月,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叶某推介网店经营事宜,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叶某支付服务费 1.98 万元,该公司为叶某如何在网购平台开店提供服务,其内容主要包括网上咨询、课程讲座,由公司业务员与叶某进行对接。在具体的服务过程中,叶某与业务员发生矛盾,后叶某要求退还服务费未果。同年 11 月6 日,该公司正式注销,注销时未通知叶某,也未进行依法清算。

法院判决:

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服务合同,被告公司应当按照承诺向原告提供服务。在具体的服务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随后协商退还服务费,未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双方订立合同时到公司注销,至少已服务 3 个月以上,故酌情判决公司退还叶某 1.2 万元,由未经依法清算的股东承担。

法官提醒:

预付消费要保全维权凭据,如今,在美容美发、洗车、健身、教育培训等服务领域,预付式消费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若商家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转让会员、会籍,或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时,应依法退回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消费者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以及直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追究商家的责任。

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前,必须充分考虑到商家的经营稳定性、自身接受服务的次数与频率,选择适合自己的消费方式,避免消费风险。在预付消费前,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各种渠道,深入了解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和信用口碑,并注意留存消费单据,保全维权凭据。同时不建议缴纳大笔预付款额,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规避风险。

(供稿:杨超 曾庆品 金莉莎 周磊 陈金玲 钱俊杰 穆志洋)

标签: 邓州市法院 保护消费者权益 以案说法 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王怡蓓)

为您推荐

多部门齐心协力确保第四届消博会顺利进行

2024-04-12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

金价屡创新高,“黄金热”还能持续多久?

2024-03-13黄金最新价格 黄金最新价格今日金价 2024年黄金最新价格

“春风送岗”在行动 各地多措并举促就业暖民心

2024-03-05春风送岗 春季大型招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