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某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财产并故意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3月14日,被桐柏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8月,任某某、苏某某、陈某与陈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桐柏法院。同年9月,法院判决陈某某支付任某某等三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0万余元。陈某某未上诉,判决一审生效。因陈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任某某等三人于 2018年6月开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陈某某仍未依法履行,执行员依法向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陈某某拒不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法院依法对陈某某名下现有的银行账户、房屋、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核实,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等三张银行卡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3月共收入24万余元;2019年3月,陈某某将其名下一套位于浙江省龙泉市的房屋无偿转让给其儿子,导致在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6月,任某某到公安局报警,公安局遂以陈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进行侦查,检察机关于2023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桐柏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表现,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和更加文明的体现。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本案中,陈某某不仅拒不申报自身财产,反而故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进行刑事打击,得以维护法律和判决的严肃性。此类案例,可对那些身背债务,却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也说明法院在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方面决不手软。(杜明 张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