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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法院发布两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方城县法院发布两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3-03-17 16:56:44 来源:中华网河南

2023年3月15日是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平台和形式日益丰富,消费内容五花八门,消费金额水涨船高,消费陷阱也越来越隐蔽。如何更好维护合法权益,成为了每个消费者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案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方城法院公布两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市场诚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原告张某诉某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原告父亲张某某在被告某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两份保单,保单中包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000元,被保险人系原告,原告父亲某某依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应保费,该合同于2019年6月生效,此后每年原告父亲张某某均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费。2022年,原告因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前往医院检查并接受治疗,期间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手术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窦性心动过速,室上性心动过速,先天性心脏病,三尖瓣脱垂。原告为此支出巨额医疗费用,对身心健康和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后原告根据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向被告申请理赔,经过多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方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父亲张某某以原告张某为被保险人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作为专业的人身保险机构,在与原告父亲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要求原告在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应视为对原告的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并知情。原告已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在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投保时隐瞒病史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对原告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信赖利益给予保护。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险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在与张某某签订合同时就格式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意见,保险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对免责条款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格式条款内容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张某保险金200000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近年来,人们的保险意识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保险,但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注意一下几点:1.投保人在投保时不要轻信保险营销员的口头承诺和宣传资料,务必要看清合同条款,对自己无法理解的部分,要及时请求保险公司给予说明,必要时可签订补充说明附加在保险合同当中。2.保险合同绝大数属于格式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和尽到提示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3.投保人应当在购买保险前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也应当诚信合法,对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作出能够让其足以理解的明确说明,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案例二、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在方城县二郎庙乡经营“馒头加工小作坊”,主要制售馒头,2016年10月份开始蒸制花卷馍。张某在制作花卷馍时添加金城牌甜蜜素,并将花卷馍销售给周围群众。2016年11月方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该店内随机抽样馒头2袋送检,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从张营处抽检的馒头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的含量为0.32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检出的规定要求。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后张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方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其制作的花卷馍中非法添加甜蜜素,继而使馒头口感更甜,用于销售盈利。被告人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民以食为天,国以民为本”食品安全切实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的审理一方面警醒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严格做到诚信经营,向消费者提供健康、绿色、卫生的食品,另一方面也建议消费者善于甄别市场商品,做好对自我和家人的餐饮防护,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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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