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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法院:进修并约定事项后离职 补偿金能否获法律支持

桐柏县法院:进修并约定事项后离职 补偿金能否获法律支持
2023-03-17 17:04:49 来源:中华网河南

成功上岸是不少年轻人梦寐以求的事情,但桐柏青年小李成功考上事业编后,却开心不起来,原来即将离职的单位要让他支付二十余万元补偿金。

基本案情

2008年,小李受雇于桐柏县某医院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医院领导考虑小李业务能力突出,安排他到郑大一附院进修学一年,进修学前小李和医院签订了外出进修学合同书。合同书约定,外出进修学半年以上者,八年内不得提出调动改行要求,否则进修期间的工资、生活费等费用五倍补偿给医院。进修期间医院仍按月向小李支付工资,共支付工资四万余元,进修学结束后小李回到了医院继续工作。2022年,小李通过桐柏县事业单位考试后,从医院处离职。医院将小李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其按照进修合同约定支付补偿金二十余万元。

法庭审理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进修合同中约定“进修期间的工资、生活费、进修等费用的五倍全部由本人补偿给医院”,虽内容约定为补偿金,未表述为违约金,但其性质和违约金一致,该约定内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小李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原告提供的培训费用。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多角度向原被告做工作,经过庭后多次调解,原告也表示对年轻人应多支持理解,最终撤回本案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人才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很多企业担心培养人才后面临人才流失风险,往往签订进修合同并约定高额违约金,但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同时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已经服务的期限予以折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供稿:陈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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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